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9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2918號
原   告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 律師
被   告  游曉莉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2918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3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下午
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0日自任會
首召集互助會,會款每會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會
員連同會首共30會,約定於每月10日開標,詎料被告自105
年4月起即拒付會款,至105年4月10日止,尚有19會會款共
計2090萬元(每期10萬元×19期×11會=2090萬元)平均
每位未得標活會會員應受領之合會計為110萬,被告拒不清
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互助會會
單、105年5月9日林口郵局第352號存證信函、和豐禮儀有限
公司登記資料等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等本於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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