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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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亡)間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具狀補正之事項:
1.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2.說明親屬會議無法召開之原因,應提出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四親等內之血親的姓名、存歿情形,並提出此等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3.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將受遺贈人予以列表,敘明各受遺贈何物,並提出受遺贈人的戶籍謄本。
5.適當之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士),其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
6.陳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同意上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今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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