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管委會解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86號上訴人 蔡明秀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宣告管委會解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