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訴人楊𤒶煌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
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
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被保險人,於民國102年4月28日上午執行垃圾清除職務時,於拉抬垃圾包中出現「左側乏力疑頸脊椎損傷」症狀,入住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下稱和平醫院)診療,並於同年5月1日出院;嗣於同年5月8日至11日間,因「頸椎椎間盤突出術後」,入住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住院診療;後另於同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5日間,因「第4/5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術後併頸椎融合支架滑脫」,入住和平醫院診療。原告分別於同年5月9日、27日、6月17日,就前三次住院診療期間不能工作,申請普通疾病補助費,經被告改制前勞工保險局以102年5月21日保給核字第102021096310號函核給102年4月28日至5月1日共計4日普通傷病給付新臺幣(下同)1,257元,以102年6月5日保給核字第102021110144號函核給102年5月8日至5月11日共計4日普通傷病給付1,257元,以102年6月25日保給核字第10202112100號函核給102年5月29日至6月5日共計8日普通傷病給付2,513元,共計5,027元。後原告於102年10月21日,就相同傷病,改以其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為由,申請102年4月28日至102年10月31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經被告以原告所患非屬職業傷害,乃以102年12月30日保給傷字第10260746420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申請,並就102年5月21日保給核字第102021096310號函前核給102年4月28日至30日住院不能工作未達第4日期間之普通傷病給付943元部分,予以撤銷。原告不服,先後申請爭議審定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猶表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上訴人前揭傷害雖屬舊傷,亦曾開過刀,惟法律並無限制上訴人因此即不得上班。上訴人復因前揭傷害被判定為中度障礙,若未因拉抬重物,尚不致造成如此嚴重之程度,上訴人如今繼續工作,為避免加重現有傷勢,須請朋友幫忙拉抬重物,若朋友無法幫忙,上訴人即無法上班,清潔隊卻以此為由指上訴人經常缺班,欲藉此使上訴人離職,然本件係因上級長官於該次公安事件未及時通報之疏忽,而致上訴人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遭否准,實不應要求上訴人放棄應有之權利,亦懇請被上訴人修改相關條文等語云云。經查:原判決係以上訴人前揭傷害與其職業行為之間欠缺因果關聯,被上訴人依據專業醫師之專業醫理見解審查後,據以駁回上訴人之職業傷病給付申請,並無不法為由,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僅係重述其在原審已提出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主張,並執其個人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違背法令,對於原判決所敘理由,未具體指出究與何「法律、判例、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違背,亦未揭示該不適用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