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2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 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住高雄縣林園鄉○
        )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6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14日上午10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紀錄一覽表、利息餘額查詢單及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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