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13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陳建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宜慧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6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