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51號

聲請人甲(個人資料詳卷)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乙(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丙(個人資料詳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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