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57號
上訴人 葉人齊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