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孔祥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柒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壹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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