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新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