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8號上訴人 吳俊德柯秀粧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在收受判決正本後,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提起上訴,迄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毋庸命上訴人補正,自得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陳弘仁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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