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本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作成本判決。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