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調偵字第366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叁片及筆記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調偵字第
3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足參,又該案件中所扣案之盜版光碟3遍及筆記1本,均係該案中做為被告重製盜版光碟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扣押物盜版光碟片3片、筆記1本,確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6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31號卷第7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1213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9頁、前揭97年度偵字第3931號卷第3頁),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