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