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10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甲○○即原告右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