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性自主等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凱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裕凱所犯妨害性自主等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而受刑人前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中所受緩刑之宣告,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57號判決、100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