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廣能機械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絨毛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協絨
毛刷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份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