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2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正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