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57號原告 甘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羅惠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已向主管機關調取相關資料,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儘速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羅惠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晨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