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十九號原告 華榮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羅詩蘋 律師被告 華明坤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陳子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調訴字第一號撤銷調解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調訴字第一號撤銷調解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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