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 華明坤
華明乾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被上訴人 華榮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榮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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