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4號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已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於102年1月16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2年1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