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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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芳扶助律師莫詒文律師
莊佳樺律師 賴勇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