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6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6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648號原告 林史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或當事人不適格,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提出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1、補正以裁決機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
2、起訴狀記載交通裁決日期字號:「113年5月22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1A420386號」,惟舉發通知單並非裁決。原告應補正敘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提出裁決書影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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