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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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琪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毀棄損壞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琪涉犯毀棄損壞罪部分公訴意旨除犯罪事實欄二「 林文全 」更正為「 許文全 」外,其餘均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文全告訴被告陳志琪涉犯毀棄損壞罪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然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前開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至被告涉犯公共危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本院將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為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