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九號
原告鵬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兼共同乙○○右原告與被告盈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零貳元,惟查:
一、本件第一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尚欠新台幣柒拾叁元。
二、本件第二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零壹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