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新力熔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1110年12月3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2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