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文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文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董文成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
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4
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
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四、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28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五、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等,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5年1月(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5罪)、5年2月(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2罪)、5年4月(販賣第一級毒品)、3年8月(販賣第二級毒品)、3年7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罪)、6月(轉讓第一級毒品),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六、其因上開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