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債務人游証尹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本票,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之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自民國94年6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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