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265號抗告人 胡棕 相對人 楊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
9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金字第265號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以,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