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至皓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至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高至皓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法矯司字第101011345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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