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245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坤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坤城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及為無照駕駛或其他違規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文件資料,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0年9月6日及民國100年10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00年9月8日及民國100年10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