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0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