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21號聲請人 魏海壽
魏李鳳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101年度聲再字第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在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為不合法。
二、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0號確定裁定(下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謂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及第497條所規定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再審之訴之審理可分三階段云云,惟未表明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等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劉勝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