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租屋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馬愛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南儀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4800元(計算式:1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萬2900元=15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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