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7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王亞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輾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依法向相對人前次及目前之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即債權讓與通知函,惟均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歷次債權讓與證明書、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為憑,又相對人迄今仍設籍於「金門縣金沙鎮 后珩 13號」,未有更易,再經本院職權查調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其並無出境未歸之情事,甚且在前開存證信函招領期間,相對人乃係在境內,從而,聲請人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既經退回,即可得見相對人應未居住於設籍地址,則聲請人主張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堪予採認,是其聲請就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民國108年6月24日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1紙、108年11月21日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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