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泰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泰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且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且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得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之「(總毛重3.6408公克)」應更正為「(總毛重3.9169公克)」。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之規定,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與本案均為施用毒品犯罪,二者所犯罪名、保護法益、犯罪情節均相同,顯見被告主觀上欠缺對刑法之尊重,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迭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收斂、警惕之意,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有使其接受相當時期監禁以敦化性情之必要,惟考量被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兼衡被告自 陳學歷 為高中肄業,從事粗工,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1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白粉7包及晶體5包,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因無法析離,而仍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之用一情,業經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8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昂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一│白粉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5944公克││││驗餘毛重:0.5814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二│白粉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5996公克││││驗餘毛重:0.5886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三│白粉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5585公克││││驗餘毛重:0.5467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四│白粉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6124公克││││驗餘毛重:0.6012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五│白粉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5822公克││││驗餘毛重:0.5711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六│白粉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5845公克││││驗餘毛重:0.5727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七│晶體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7112公克││││驗餘毛重:0.704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八│晶體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7146公克││││驗餘毛重:0.7077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九│晶體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7261公克││││驗餘毛重:0.7185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十│晶體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7136公克││││驗餘毛重:0.7063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十一│晶體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7164公克││││驗餘毛重:0.7093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十二│白粉1包(含│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外包裝袋1個│13日慈大藥字第1080513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卷第163頁)││││送驗毛重:0.3853公克││││驗餘毛重:0.3736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十三│殘渣袋2個││├──┼──────┼────────────────┤│十四│吸食器1組││├──┼──────┼────────────────┤│十五│吸食器吸管││││2支││├──┼──────┼────────────────┤│十六│玻璃球1個││├──┼──────┼────────────────┤│十七│提撥管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