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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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浯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民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懷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萬元(計算式:房地總價款1060萬元+違約金159萬元=12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兼法定代理人李國民」,似誤將法定代理人同列為原告,然本件訴之聲明之權利義務關係均歸於浯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其法定代理人,請確認此部分是否誤繕。另請提供金門縣○○鎮○○段○○○○○○○號土地與其上門牌號碼金門縣金湖鎮林兜309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蔽)。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