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鄭添德
鄭添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0139,552元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每逾期一個月者,按月計付左列本金之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本金之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0239,552元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31,632元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431,632元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514,604元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618,258元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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