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債權人 王森雄 債務人 李世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新台幣3,000,000元之借據所載,「本借貸金錢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28日止」,則債務人自107年7月29日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㈠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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