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09號聲請人 沈易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正棠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見本院卷第61至69頁),其聲請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