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李建民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被告 李心萍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林怡君 律師被告 李賴百合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本院新店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