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8號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榮本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4,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