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上訴人 江尉卿
王證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萬6,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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