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