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0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4月18日下午3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