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楊成龍
相 對 人 楊台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
本件聲請並未陳報系爭不動產即新北市○○區○○段○○○○○號最
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