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調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楊成龍
相 對 人  楊台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
本件聲請並未陳報系爭不動產即新北市○○區○○段○○○○○號最
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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