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0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彥豪
被   告  吳綉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
佰貳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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