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林玉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
2月9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6705041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林玉淨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玉淨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2月30日晚間21時18分許、105年12月
30日22時3分許、105年12月31日16時46分許、105年12
月31日22時25分許、106年1月1日17時14分許、106年
1月1日22時39分、106年1月2日14時48分許、106年
1月2日23時16分許、106年1月3日17時47分許、106
年1月3日22時18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林玉淨因與第三人鄰居 洪良平 素有嫌隙,
分別於上列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將排氣管朝向洪良平住處門口催立油門,以排放廢煙、製
造噪音之方式,藉端滋擾前項房屋之住戶,嗣經洪良平報
警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玉淨於警訊時稱:「我是故意對洪良平住家(
高雄市○○區○○路○○○巷○號)催立油門,因為我們之
前有向洪良平及其家人反應,抽水馬達在半夜聲音太吵,
導致我們無法入睡,但對方置之不理」」。
(二)洪良平於警訊時之證稱:「林玉淨長期騎乘機車道我家門
口,且故意將機車排氣管向內對著我家門口催油門排放廢
氣及製造噪音,每次時間大約持續5至15秒,他的行為對
我及我的家人造成滋擾」。
(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1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光
碟。
三、核被移送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藉端滋擾住戶安寧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
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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