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丘沅生 被告 陳崇基 上列被告陳崇基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丘沅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